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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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2

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员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九江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我市物业管理人员及单位,推动物业管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九江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九江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党委。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市场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发展、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对外交流等,具体如下。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市场标准,以及市场发展规划等研究制定,开展诚信管理和从业人员水平评价。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市场和会员诉求,提出市场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物业管理市场自律机制,制定规约,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掌握九江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对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加强与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建立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物业管理质量评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主办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推动市场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推广和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

(九)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市场调查、人力资源、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十)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九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党委。

九条 本团体党委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本团体党建工作。

十条 本团体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团体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本团体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本团体发展规划、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改革、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人事安排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本团体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本团体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的本团体党委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本团体党委对本团体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职工代表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工作报告以及本团体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委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本团体党委领导本团体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习生活各环节,巩固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委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和纪检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团体年度经费预算。

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组成。

【有单位会员的】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团体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持有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五)单位会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四 本团体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三十五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十六 本团体包含负责人在内的所有理事、秘书处(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本团体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三十八 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团体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九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四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 本团体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十二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取得的经费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团体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团体经费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六十二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由主管机关主持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118届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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