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150个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30%。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用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可以直接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用制)、常务理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用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