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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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7

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

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

1、    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8000元;

3、    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4、    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5、    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6、  个人会员:每年400元。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于每年 1月30 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每年 6月 30 日前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全年会费 2000 元缴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半年会费 1000 元缴纳;10 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次年会费。

第六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缓交一年或减半收取。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3年1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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