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 “本团体”)是由从事物业管理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结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简称 “九江物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ujia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JJPM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九江市。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九江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九江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九江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是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综合党委。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7楼。本团体的网址:https://www.jjpma.cn/index.php。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政策与理论研究;市场调查;咨询服务;对外交流;信息引导;建立市场自律、质量评价和纠纷调解机制;标准化建设。
(一)政策与理论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市场标准以及市场发展规划等研究制定,开展诚信管理和从业人员水平评价。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市场和会员诉求,提出市场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物业管理市场自律机制,制定规约,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市场调查:掌握九江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对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经批准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对外交流:加强与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建立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物业管理质量评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七)信息引导: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主办九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推动市场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推广和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
(九)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市场调查、人力资源、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十)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团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协会的财产;
(四)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九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功能性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团体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综合党委。
第九条 本团体党委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本团体党建工作,发挥政治引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功能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纪检委员1名。书记由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报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综合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团体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本团体负责人中的党员依照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本团体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本团体发展规划、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改革、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人事安排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本团体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本团体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的本团体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本团体党委对本团体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职工代表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本团体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指导各区工作委员会相关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统筹推进本团体及各区工作委员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委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本团体党委领导本团体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习生活各环节,巩固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委须向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综合党委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撤销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团体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凝聚行业发展合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团体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
第二十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持有九江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如法律法规有要求);
(五)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良好。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严禁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可通过本团体秘书处或所在区工作委员会提交);
(二)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或所在区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培训、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五)优先参与本团体组织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五)向本团体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规范经营行为;
(八)接受本团体的监督管理,配合本团体开展行业调研、统计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团体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书;
(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及所在区工作委员会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九)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三)决定终止事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 1 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及各区工作委员会。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5 以上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实行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数的 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建设;
(四)具备履行理事职责的能力和时间;
(五)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申请,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沟通;
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负责人职务候选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及各区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及各区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秘书长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工作委员会运作规则》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二)审议本团体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十三)审议本团体重大合作项目、对外投资(如适用)等事项;
(十四)协调处理行业重大纠纷和会员诉求;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每届4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四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候选名单的调整;
(二)章程修改草案的拟定;
(三)会员除名、重大资产处置;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 1/5 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5 以上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物业管理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会长还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没有兼任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聘用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由理事会根据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条件公开选聘或社会招聘产生。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4年,连任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九江市住建局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其聘用期限由理事会决定,任期内接受理事会考核。
第四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代表本团体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出席重要活动;
(八)协调处理本团体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接受理事、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含各区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决议落地;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本团体人事、行政、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会员服务、行业调研、信息统计等具体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通过本团体官网、会员群等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存档期限不少于 30 年。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含秘书长及专职人员)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须经会员大会 1/2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包含负责人在内的所有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及工作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六)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当负责人、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团体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守本团体秘密。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及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 / 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由分支机构会员选举产生后报本团体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实行 “统一账户、分账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由本团体统筹安排或按会员大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出本团体会费标准),使用情况接受本团体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分支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本团体有权责令整改、调整负责人或撤销分支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秘书长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本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由专人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二)会员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凭证、决议文件等资料分类存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三)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涉及印章、档案、财务等关键事项的,须由监事会监督交接。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一)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团体之间、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团体秘书处或监事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裁决;
(四)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大会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捐赠(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
(三)政府资助(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如培训、咨询、展会等合法收入);
(五)利息(资金存储银行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本团体运营需要调整时,须经会员大会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须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会员公开并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备案。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办公经费(场地租赁、水电、办公用品等);
(二)人员经费(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保、补贴等,秘书长薪酬按聘用合同执行);
(三)业务经费(会议、培训、调研、交流、宣传、维权等活动支出);
(四)分支机构工作经费(按核定标准拨付);
(五)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费用;
(六)其他合法支出(与本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支出)。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团体的财产。具体由会员大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团体收入中支付。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
(二)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团体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须经监交人(一般为监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资产购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本团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将清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核查。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一)单项资产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购置、转让、报废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单项资产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资产处置收益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明确反对并将反对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公布,并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十五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明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会员奖惩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法人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含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信息、接受捐赠的情况、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本团体官网、微信公众号、会员群、新闻发布会、行业期刊等,重要信息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或指定 1-2 名负责人(一般为会长或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决策、行业热点问题等主动发布信息;
(二)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三)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坚守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登记机关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团体基本情况、党建工作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会员发展与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四)分支机构运作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依法开展活动;
(二)坚守非营利宗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资产;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会员大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会费,不强制收费、摊派费用;
(四)诚实守信开展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弄虚作假、不损害行业声誉;
(五)主动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六)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理事会提议;
(二)1/5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章程修改草案由理事会负责拟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九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五)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监事、会员代表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清理本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二)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清偿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九条 本团体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再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团体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终止,相关资产、档案由本团体清算组织统一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3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若对本章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理事会作出解释,解释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